疫情下中国企业降薪问题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中国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企业员工的工作量随之减少,工作模式也可能转为居家办公。企业营业额和利润下降,许多企业选择以减少职工薪酬的方式度过疫情难关,因此产生了许多劳动纠纷。本篇文章将就几个案例分析其中的劳动法律问题。

案例一:

上海某品牌公寓公司因疫情影响从2022年4月起调整为居家办公,5月公司通知停工,但实际仍有运营收入,虽有财政等部门工作受影响,但其余部门仍正常居家办公,工作量并未减少。2022年5月HR在微信群通知4月份工资按照50%发放,5月后降薪至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请求员工在指定期限内回复同意或者确认。在看到通知后,员工虽然愤怒,但害怕提出异议会被辞退,大都无奈同意。

此案中,降低薪酬实质上是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提前和劳动者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而公司只是在微信群通知,且回复选项为同意或者确认,在某位员工提出不同意后公司也并未回复其意见,因此这是否属于协商是存疑的。

同时依据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中4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标准发放,5月后若公司生产经营确实困难,公司可以协商后调整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提出若企业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员工正常出勤,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员工居家工作量明显减少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支付金额。就此5月后若员工所在部门仍正常居家办公,工作量并未减少,公司将其降薪至最低工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员工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案例二:

2020年3月,因疫情山东某中型企业部分业务受到影响,营业额稍有下降,工作模式改为居家办公。居家办公一个月后,某日公司领导在微信群里发布通知,初步决定下调居家办公期间的员工基本薪酬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此征集员工意见,若有异议可向人力部门提出。在收到通知后,员工集体表示不满,一致决定同公司领导协商。员工认为:若将工资下调到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将原本工资下调25%左右,但居家办公期间工作量并没有大幅度减少,因此二者是不匹配的。根据专业人士的建议,公司员工都保留了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记录以及工资调整通知,在与公司领导协商过程中提出:若坚持降薪至最低工资,员工事后会投诉到相关监管部门并申请劳动仲裁。公司领导在向员工说明了公司经营确实遇到困难后,双方协商决定居家办公期间基本工资下降15%。

与第一个案例不同,虽然最终员工工资仍有下调,但幅度较小且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得益于员工集体意见一致且态度较为强硬。从法律政策角度分析,依据疫情期间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之后可以调整职工薪酬。与劳动者协商是降薪的前提,而降薪幅度应当按照企业实际受到疫情影响的状况决定,若居家办公期间员工工作量与原来并无明显下降,原则上应按照原有工资发放。但考虑到疫情期间公司营业额确实遭受影响,政策允许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后下调工资或者延迟发放工资。案例中企业经营并未受到严重影响,员工工作量也未明显减少,而将工资下调到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太合理的,若员工后续提出劳动仲裁,其有充分证据证实工作量,以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下,公司也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因此在说明情况并进行协商后,双方相互体谅达成一致决定。

总结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降低工资。

按照以下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具体降薪标准,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员工工作状况和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确定。

2、若双方协商不一致,因疫情属于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为解除劳动合同强行降低工资,则劳动者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