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在中国“一带一路”政策的支持下,中国和北欧的经济贸易合作愈发紧密,许多中国和北欧的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交流与商业合作。但由于两地的法律、政策、文化观念以及双方的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存在差异,在合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或纠纷。对科技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此篇文章旨在介绍中国和北欧知识产权法的差异,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识别当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避免商业合作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中国—北欧知识产权法的比较

中国和北欧有基本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在具体条文和司法模式等方面又存在显著不同。相较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而言,知识产权法是比较新的部门法,它的地区差异性较低,全球化程度较高。所以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都有着大致类似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受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法律体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同,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认定、保护惩罚力度等方面又存在差异。

  • 立法方面:

北欧国家作为欧盟的一部分,适用欧盟的系列知识产权法律,但国内法又存在细微差异。欧洲专利局可以代表成员国授予专利,即取得欧洲专利就能成为成员国的专利,但专利也要受指定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则管辖。虽然北欧与欧盟其他国家以及北欧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都不尽相同,但均通过地区性公约、指令和条例的形式存在。总体而言北欧知识产权法体系完备、有明确的技术标准且保护力度大。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与北欧相比完善程度较低。比如存在由于成文法典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完善跟不上技术发展的速度,也没有比较明确清晰的产品技术标准。但中国近年来越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以及外商投资法中知识产权部分都体现出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进步,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保障。

  • 司法方面

北欧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效率问题,司法旨在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强,相应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也较大。在北欧知识产权犯罪是属于刑事犯罪,在受到财产惩罚如赔偿损失和罚款外还可能遭到人身惩罚。

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更重视结果的正确性,审理周期较长效率较低。同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划分为经济领域的犯罪,即使是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也只会受到财产惩罚。

  • 行政执法方面

北欧作为欧盟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适用欧盟专利管理机构,案件办理简便有效。欧盟主要以司法手段为主导,国际贸易中主要依靠海关行政执法,且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在全球都是较为先进和完善的。

中国主要依靠行政执法为主导,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并行的执法模式。中国设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等多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理体系和程序是比较复杂和繁琐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还有待完善。但近年来各地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为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了便利。

当前中国和北欧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条约,但是双方都加入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因此可以通过PCT程序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或者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等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著作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商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二、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竞争与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从产生一个创新想法到将其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载体比如设计图纸或者程序代码,再到最后的制造成果与技术应用,这是无形财产变为有形财产的过程。技术就是无形财产,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科创型企业而言,技术就是其在市场竞争的核心与关键。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财产,就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过去的几年间,尤其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建设不完善,企业和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时候,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时常遇到知识产权诉讼,并遭到相关部门的罚款,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沉重的打击。近年来,中国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力度加大,国民观念提高,并且科技技术进步,许多中国企业又转变成为被侵权方。而且国际贸易形势紧张,知识产权侵权与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也会变为一种企业抢占市场和国家贸易保护的手段。因此企业应当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建设。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

展会活动:在展会活动中,侵权产品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禁令或者撤展。

商标抢注:商标被抢先注册,会降低原有品牌的影响力和价值,甚至导致原本产品在抢注地变为侵权产品。

专利诉讼:一些竞争者利用专利诉讼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牟利,即“专利流氓”行为。

进口限制:如果产品或者技术被判定侵权则可能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进口限制,企业便失去该国市场。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不足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步,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较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一些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待加强。

企业对侵权行为和被侵权行为都不知情。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员工培训和管理工作,对员工在工作中的侵权行为并不了解,直到被被侵权方起诉才知晓自身侵权的行为。也有部分企业并不重视自身产权保护,对自己的技术被侵权并不在意或者根本不知情,导致无形的损失。

企业仅有侵权行为的事后应对,并无事前预防措施。很多企业在被侵权之后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此时自身的权益已经遭到损害,市场份额已经被抢占,品牌影响力已经下降。即使进行侵权诉讼,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都是巨大的,且得到的损害赔偿很大概率也不足以弥补企业遭受到的损害。

缺乏资金和人才。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本身规模小,启动资金较少,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企业人员相对较少,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也无聘请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指导。在企业发展中更加注重实质技术的开发和市场拓展,也忽视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建设与保护,都是日后埋下了知识产权安全隐患。

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规划。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企业不仅需要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不被侵权,更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使无形财产变为有形资产。这就需要企业建设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从知识产权合规入手,重视知识产权的质量,规划知识产权的利用方案,做好侵权预警等工作。